-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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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類別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現行第
七類移列為第一類,並修正類別名稱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9311 職業運動業。
四、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803020 運動比賽業。
《產業類別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現行第八類移列為第二類,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為更廣義將運動活動籌辦單位、訓練單位、裁判、登山嚮導等行業納入運動服務
業之範疇,增列第二款以補充第一款未涵蓋之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四、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8593 運動及休閒教育業、9319 其他運動服務業
。
五、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802010 運動訓練業。
《產業類別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現行第十一類及第十二類整併移列為第
三類,並修正類別名稱。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
三、查本類「從事將自製(如地方新聞、現場報導)、自外購買(如電影片、紀錄片
)或取得並授權他人播送之完整電視或廣播頻道運動節目,透過公共電波或衛星
傳播影像及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行業。」依國家通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二
款規定「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是以本類運動傳播媒體業
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責範圍,爰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列為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並酌整文字。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通傳內容
決字第一○七○○四七九一六○號函,涉及運動傳播媒體之輔導獎助,非屬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故將教育部共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資周妥。
四、本類有關「運動資訊出版業」,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文學、多元
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屬文化部業管範圍
,爰修正明定之。
五、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5811 新聞出版業、5812 雜誌及期刊出版業、58
13 書籍出版業、6010 廣播業、6020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六、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301010 報紙業、J302010 通訊稿業、J303010 雜
誌(期刊)出版業、J304010 圖書出版業、J305010 有聲出版業、J399990 其他
出版業、J501011 廣播業、J502011 電視業、J506011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
業、J506021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產業類別四、運動表演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現行第六類移列為第四類,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9020 藝術表演業、9311 職業運動業。
四、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803010 運動表演業。
《產業類別五、運動旅遊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將現行第十四類移列為第五類。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定旅行業定義為「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
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
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運動旅遊業係提供消費者參與運動
、觀賞運動賽會、參訪運動設施或景點及其他以運動為主要旅遊觀光服務而領有
執照之旅行業,屬交通部業管範圍。
四、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7900 旅行及相關服務業。
五、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902011 旅行業。
《產業類別六、電子競技業修正說明》
一、本類新增。
二、為配合本條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新增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
列。
三、作為電子競技業培訓選手所需之數位遊戲軟體,所涉及之營業項目,如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屬經濟部業管。
四、另經濟部表示,選手為電子競技業之主要行業活動之人,至於作為數位遊戲競技
項目之運動器材之電子設備,僅為競技項目過程使用之器材,故相關電子設備之
製造或設計,非屬本類電子競技業之範疇。
五、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5820 軟體出版業、6020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7020 管理顧問業、7310 廣告業、8593 運動及休閒教育業、9311 職業運
動業、9319 其他運動服務業。
六、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799990 其他休閒服務業。
《產業類別七、運動博弈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現行第十三類移列為第七類。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本類所稱從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定之運動彩券相關行業,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三條第二款發行機構、第三條第三款受委託機構及第三條第四款經銷商所定義
之範圍。
三、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9200 博弈業。
四、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IZ18011 運動彩券代理業、IZ18021 運動彩券經銷
業。
《產業類別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將現行第十類移列為第八類,並修正名稱
。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修正條文第八類內容與現行條文第十類對比,配合類次名稱修正,增列第一款:
「從事代理運動員簽訂合約、規劃事業發展等經紀服務之行業。」,明定運動經
紀業之範圍,且將運動經紀業所經紀之對象限定為「運動員」。
四、配合類次名稱修正,增列第二款規定「從事提供企業或其他組織有關運動管理問
題諮詢及輔導之行業,如運動財務決策、運動行銷策略、運動人力資源規劃、運
動生產管理等顧問或行政管理;提供運動公共關係服務、運動認證服務、職缺媒
合服務之行業」,明定運動管理顧問業之內容及範圍。
五、現行第一款,將各級政府作為產業之業別並非妥適,且依主計總處之之投入產出
表,政府機關投入部分雖得以計算,然產出部分並無相對應之表格,致使無從計
算政府機關之產值,爰予以刪除。
六、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內容未修正。
七、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7020 管理顧問業、7603 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609 未分類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7810 人力仲介業、8593 運動及
休閒教育業、9312 運動場館、9319 其他運動服務業、9423 勞工團體、9499
未分類其他組織。
八、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I103060 管理顧問業、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J601010 藝文服務業、J602010 演藝活動業。
《產業類別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修正說明》
一、類次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將現行之第三類及第五類整併為第九
類,並修正名稱。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
三、本項範圍不包括:不須自有運動場所而籌辦運動活動之體育團體,及不須自有運
動場所且未籌辦運動活動之體育團體。
四、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9312 運動場館業、4100 建築工程業、4290 其
他土木工程業。
五、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801010 高爾夫球場業、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
場館業、EZ11010 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
《產業類別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修正說明》
一、類次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將現行第一類及第二類整併移列為第
十類,並修正名稱及增列明定各種符合本條例之產業內容及範圍。
二、現行第一類之範圍及項目酌修文字,且為因應運動產業發展迅速,將列舉式之運
動用品項目刪除,避免掛一漏萬。
三、為呈現運動製造業之內容及範圍,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之建議,於本
類修正項目增列第二款。
四、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1210 成衣製造業、1302 鞋類製造業、1309 其
他皮革及毛皮製品製造業、2719 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業、2729 其他通訊傳
播設備製造業、2730 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3131 自行車製造業、3132 自行
車零件製造業、3311 體育用品製造業、3399 其他未分類製造業、4552 服裝
及其配件批發業、4553 鞋類批發業、4582 運動用品及器材批發業、4641 電
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批發業、4732 服裝及其配件零售業、4733 鞋類零售業
、4762 運動用品及器材零售業、4831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零售業、4862
紡織品、服裝及鞋類之零售攤販、4869 其他零售攤販、4871 電子購物及郵購
業。
五、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C306010 成衣業、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C40203
0 皮革、毛皮製品製造業、CD01 運輸工具製造業、CK01 製鞋業、CH01 育樂
用品製造業、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204110 布疋
、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
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50 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
《產業類別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將現行第四類移列為第十一類。
二、為廣義涵蓋各種運動用品或器材,雖現行第四類範圍及內容係以例示方式呈顯,
惟為避免造成類別適用上之誤解,爰刪除現行條文例示事項。
三、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7730 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
四、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E01 租賃業。
《產業類別十二、運動保健業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將現行第九類移列為第十二類。
二、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
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
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因已將物理治療
師納入,爰衛福部仍列為運動保健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行政院衛生
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四、參考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8610 醫院、8620 診所、8699 未分類其他醫療
保健業、9319 其他運動服務業。
五、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JZ99 其他服務業。《產業類別十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修正說明》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將原第
十五類移列為第十三類,內容未修正。
《附註修正說明》
一、考量本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恐有未列之其他中央主管機之情形,如有該情形時
,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會同各該相關機關認定。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