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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本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建設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
    路及國際海纜登陸站,其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已依「在中華民國大陸
    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並對該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
    網路技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附表二「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
    下簡稱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一、為配合「智慧政府行動方案」督導通訊傳播事業配合建置 3D 管線資料庫,於附
    表一檢附資料一、相關資料 7  應備文件增列「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
    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審驗案之應備文件。
採從寬認定:
(一)業者本身具備 3D 管線圖資 GML  格式轉檔程式之證明文件。
(二)由業者成功提供地方政府一筆 3D 管線圖資即認定完成,並附佐證資料不限形
      式(系統截圖、往來電子郵件及補正函等)。
二、原 7  移列至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