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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4.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4.1.1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設備建設統計表
   (1)海纜登陸站及內陸介接站:
        申請人應填列海纜登陸站及內陸介接站之名稱,所使用設備之廠
        牌、型號、傳輸容量、功能及數量。
   (2)內陸鏈路:
        內陸鏈路若屬自行建設者,申請人應填列路由編號,纜線型式、
        數量、建設路徑地點摘述、纜線累計佈放公里數與芯公里數;內
        陸鏈路若屬租用者應填列所租用電路之經營者公司名稱、所租用
        電路之速率及數量或所租用纜線之型式及數量。
4.1.2 國際海纜電路通信網路架構圖:
      檢附本國與國際海纜系統連接之網路架構圖,須含國內海纜登陸站
      及內陸介接站之設置地點、內陸鏈路建設路徑、及所使用之國際海
      纜系統與其他國家相連之海纜登陸站地點,其中國際海纜系統名稱
      及國外海纜登陸站地點,須附中英文對照。
4.1.3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
      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4.1.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工程主管人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4.1.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4.1.6 登陸路線劃定許可證明文件:
      檢附經內政部核准路線劃定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
      正本供備查。
4.1.7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依附
    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不得
    低於第 3  點之規定。
4.2.1 海纜登陸站審驗
   (1)資料備齊:
        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關
        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設備數量:
        依設備統計表,備具海纜登陸站設備及數量,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3)頻寬容量:
        檢附取得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
        海纜系統之授權文件,且其授權使用之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 5Gb
        ps。
   (4)網路監控功能:
        對所出租之國際海纜電路,須提供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
        及儲存連線狀態、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證資料說
        明之。
   (5)備援路由功能:
     (a)海纜登陸站之國際海纜電路應具有自復環路迂迴(self-heal-
          ing rerouting) 路由(以下簡稱迂迴路由),以備故障發生
          時,能維持正常運作。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迂迴路由功能時,則須檢附國際海纜系統擁
          有者或管理者出具迂迴路由建設之時程進度,並應承諾於該建
          設進度期限內完成迂迴路由;申請人於完成迂迴路由建設後,
          應報請本會備查。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備
          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6)國際海纜介面:
        須檢附海纜登陸站之國際海纜電路係經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
        理者認可之測試報告或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7)實體隔離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a)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b)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Ⅰ)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Ⅱ)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 6  個月。
      (Ⅲ)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c)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d)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 1  次行政檢查。
   (8)責任分界:
        與其他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
        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
   (9)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海纜登陸站之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
        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文件,及相
        關佐證資料。
  (10)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海纜登陸站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
          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
     (b)申請人應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海纜登陸站機房結構安
          全無虞及符合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11)備用電源:
        海纜登陸站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
        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12)機房接地:
     (a)海纜登陸站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
          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並檢附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
          表二之一,一、機房接地電阻),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電阻值等紀錄。
  (13)施工、維運日誌:
     (a)海纜登陸站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運,
          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2.2 內陸介接站審驗:
   (1)設備數量:
        依設備統計表,備具內陸介接站設備及數量,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2)網路監控功能:
        內陸介接站須提供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儲存內陸鏈路
        之連線狀態、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證資料說明之
        。
   (3)備援路由功能:
     (a)內陸介接站與海纜登陸站間之內陸鏈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
          ncy) 路由或自復環路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
          ,以備故障發生時,能維持正常運作。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備
          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4)責任分界:
        與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相連
        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5)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內陸介接站之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
        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文件,及相
        關佐證資料。
   (6)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內陸介接站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
          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
     (b)申請人應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內陸介接站機房結構安
          全無虞及符合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7)備用電源:
        內陸介接站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
        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8)機房接地:
     (a)內陸介接站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
          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並檢附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
          表二之一,一、機房接地電阻),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電阻值等紀錄。
   (9)施工、維運日誌:
     (a)內陸介接站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運,
          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2.3 內陸鏈路審驗
4.2.3.1 測試方法:
        以所抽驗之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誤秒率及重誤秒率測試,
        並將測試日期、時間、兩端站名、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及測試數
        據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內陸鏈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4.2.3.2 測試時間:依通訊埠之速率而決定測試時間,如下表。
        ┌─────────────────────┬────┐
        │通信埠速率 S                              │測試時間│
        ├─────────────────────┼────┤
        │S ≦ 1.544Mbps(DS1)                     │30  分鐘│
        ├─────────────────────┼────┤
        │1.544Mbps (DS1) < S ≦ 44.736Mbps(DS3)│20  分鐘│
        ├─────────────────────┼────┤
        │44.736Mbps(DS3) < S                     │10  分鐘│
        └─────────────────────┴────┘
4.2.3.3 測試標準:
     (1)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  測  參  數│說                              明│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收到│
          │              │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數。│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次方)│
          │)            │之總秒數。                        │
          ├───────┼─────────────────┤
          │堪用時間(Ava-│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含│
          │ilable Time) │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止(│
          │              │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誤秒數/堪用時間總│
          │              │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2)ESR 值及 SESR 值測試標準如下表。
          ┌─────────────┬───────────┐
          │                          │標準                  │
          │                          ├───────────┤
          │通信埠速率 S              │ESR 值      SESR 值   │
          ├─────────────┼───────────┤
          │S ≦ 5Mbps                │≦ 2  %    ≦ 0.1  %│
          ├─────────────┼───────────┤
          │5 Mbps<S ≦ 15 Mbps      │≦ 2.5  %  ≦ 0.1  %│
          ├─────────────┼───────────┤
          │15Mbps<S ≦ 55 Mbps      │≦ 3.75 %  ≦ 0.1  %│
          ├─────────────┼───────────┤
          │55Mbps<S                 │≦ 8  %    ≦ 0.1  %│
          └─────────────┴───────────┘
4.2.3.4 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4.2.3.5 申請人所報驗之內陸鏈路如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
        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時,須檢附所租用電路之證明文件影
        本。
4.2.3.6 纜線接地電阻:
     (1)海纜登陸站或內陸介接站機房如有使用戶外架空纜線時,須測
          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
          其接地電阻值應小於 50 歐姆。
     (2)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3)應檢附附表二之一「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二、纜線接地電
          阻),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海纜登陸站或內陸介接站名
          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
     (4)所使用之內陸鏈路如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纜電
          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時,得免除本項審驗。
4.3 其他事項:
4.3.1 申請人架設戶外纜線者,應於靠近立桿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架設地下纜線者,應於地下出入口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
4.3.2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
4.3.3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