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海纜登陸站審驗、內陸介接站審驗及抽驗之內陸鏈路須全數符合標準
    ,始判定合格。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第 3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5.2.2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
      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