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 會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