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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
  會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