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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變更公司名稱、頻道名稱或識別標識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預定變更日四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變更理由說明。
(三)歷次經本會許可變更之對照表。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