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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變更公司名稱、頻道名稱或識別標識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預定變更日四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變更理由說明。 (三)歷次經本會許可變更之對照表。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