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變更公司名稱、頻道名稱或識別標識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變更不予許可︰
(一)預定變更日前一年內曾變更相同項目者。
(二)頻道名稱或識別標識與該頻道之設臺宗旨、節目屬性或節目規劃內
      容有不符者。
(三)頻道識別標識難以辨識或干擾觀眾收視者。
(四)同一頻道申請二個以上頻道名稱及識別標識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其他頻道之名稱或識別標識,有致觀眾混淆誤認之虞
      者。
(六)申請短期(未逾一年)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