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變更公司名稱、頻道名稱或識別標識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四、為配合節慶活動增加識別效果,於不妨礙辨識頻道識別標識之前提下
    ,得於活動期間(未逾二週)就原頻道識別標識為局部裝飾,不受第
    三點第一款所揭示一年期間之限制,惟應於十四日前將變更內容函請
    本會備查。於節慶活動結束後,應即自行回復為原頻道識別標識,無
    需再向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