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配合節慶活動增加識別效果,於不妨礙辨識頻道識別標識之前提下 ,得於活動期間(未逾二週)就原頻道識別標識為局部裝飾,不受第 三點第一款所揭示一年期間之限制,惟應於十四日前將變更內容函請 本會備查。於節慶活動結束後,應即自行回復為原頻道識別標識,無 需再向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