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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十一、廣播事業聯播有異動者,或節目屬性與原核定聯播節目企劃書不符
      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聯播核准期間內終止節目聯播,應於終
      止日後一週內報請本會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明定聯播經本會核准後,異動或終止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