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六、廣播事業申請聯播,應由主播臺向本會申請核准。其節目內容由電視
    事業提供者,由聯播臺其中一廣播事業向本會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應於預定聯播日二十天前向本會提出,應檢附:
(一)無線廣播事業聯播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播節目企劃書。
(三)聯播契約書影本。
(四)聯播節目表。(如附表二)
(五)聯播節目內控機制。(如附表三)
(六)參與聯播臺非聯播時段之自製節目表。(如附表四)
    廣播事業有多分臺者,總臺節目提供分臺於同一時段播出者免予申請
    ,其分臺聯播比率比照小功率電臺標準。
    廣播事業為特定活動所為之非常態性節目聯播者免予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一、明定聯播申請案提出時限及須檢附資料,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二、廣播事業有多分臺者,總臺節目提供分臺於同一時段播出者免予申請,惟其比例
    仍應符合要點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