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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七、廣播事業每週聯播節目比率上限如下:
(一)中、大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小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七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明定廣播電臺聯播節目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