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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八、聯播臺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之時段,小功率廣播
    電臺至少每日應播放二小時自製節目,中、大功率廣播電臺至少每日
    應播放三小時自製節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明定播送自製節目之時段及時數,以服務電臺範圍內之聽眾需求為主要內容之服務性
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