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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即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再利用之事業
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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