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即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再利用之事業 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