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本條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