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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附表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PDF
第 11 條
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時應副知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