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 期限屆滿日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會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 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 ;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本條規定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展延之申請程序及逾期未申請展延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