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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
期限屆滿日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會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
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
;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展延之申請程序及逾期未申請展延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