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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
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
    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應檢具由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無違反本法之證明文
件向本會為之。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申報規定被告發
處分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之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展延申請文件之內容。
三、第三項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之程序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