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 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 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應檢具由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無違反本法之證明文 件向本會為之。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申報規定被告發 處分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之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展延申請文件之內容。 三、第三項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之程序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