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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
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