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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
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准:
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七、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九、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再利用作業期程。
十一、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報請本會核准之申請文件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