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 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本條規定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