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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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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
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會認
定之用途行為。
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廠(
場)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事業及再利用之相關用詞定義,並規定再利用機構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