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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本條規定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之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