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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
,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
    存量月統計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無
    違反本法之證明文件。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申報
    規定被告發處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與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九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
;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之方式。
二、第二項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內容。
三、第三項規定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
四、第四項規定月統計資料及無違反本法證明文件之限制及檢附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