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應於網站公布業經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合格之傳播事業名單。
為充實消費資訊,鼓勵傳播事業積極導入資通安全管理機制,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 條規定,明定公告已實施資通安全管理之傳播事業名單,作為使用者選擇傳播服務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