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審查委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如有應迴避而未迴 避之情形者,本會得令其迴避。 本會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提供之研究發展活動資料之內容,應 依法盡其保密之義務,參與審查之審查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以 確保其遵守保密之義務。
點次變更,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