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會各業務負責單位應就前點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及專案認定結 果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但申請人如不符公司研發投抵 辦法第三條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四條資格條件,應將資格條 件審查意見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不副知申請人,僅告知申請人本會已將 審查意見書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專案認定結果將函復 申請人。 經審查不符合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發 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者,應予詳敘具體不同意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修正該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