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投資抵減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依公司研發投抵辦 法申請之研究發展創新活動應符合下列目標: (一)短期目標:研究發展活動之產出產品、技術或服務可取代進口。 (二)中期目標:研究發展活動之產出產品、技術或服務達到國際競爭優 勢。 (三)長期目標:研究發展活動之產出產品、技術或服務領導國際市場。
一、本點新增。 二、因通訊傳播事業各領域之技術或服務水準與國際市場之水準差距不同,爰考量業 者現況,增訂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創新活動應符合之短期、中期、長期目標, 俾利創新活動之審查。其中短期指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二年期間、中期指民國 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六年期間、長期指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