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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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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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二、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
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爰明列不具高度之創
新水準之情事。
三、訂定本點第一款前段係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四、訂定本點第一、四及五款係參照經濟部工業局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
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五、訂定本點第二及三款係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3 月 11 日九十九年度判字第
233 及 234 號判決、99 年 4 月 8 日九十九年度判字第 361 號判決、96
年度判字第 00573 號判決、95 年度判字第 01117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