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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四、申請人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認定為
    不具高度及一定創新程度:
(一)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流程、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
      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一般性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試作。
(三)僅提供單一客戶客製化之產品、系統或服務開發。
(四)有關品管之例行性測試及分析。
(五)有關管理或操作方法之研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
    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爰明列不具高度之創
    新水準之情事。
三、訂定本點第一款前段係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四、訂定本點第一、四及五款係參照經濟部工業局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
    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五、訂定本點第二及三款係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3  月 11 日九十九年度判字第
    233 及 234  號判決、99  年 4  月 8  日九十九年度判字第 361  號判決、96  
    年度判字第 00573  號判決、95  年度判字第 01117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