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者,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公司研發投抵辦法 第三條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申請人應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中小 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備妥申 請書(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申請者,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依中小企業 研發投抵辦法申請者,如附件三及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並檢附 電子資料檔案,向本會申請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及專案認定 。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會之日為準。但申請書以掛號郵寄者 ,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第二項研究發展活動非屬本會所管轄事業範疇者,本會於十日內函轉 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誤向本會以外之機關申請審查研究發展活動者,視為自始向本 會提起申請。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第一項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併案申請,爰修 正該點內容。 三、本點第二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 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四、本點第三項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