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就申請案之資格條件及研發活動進行兩階段審查: (一)資格條件審查: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第三條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 法第四條規定審查,即審查申請人最近三年內是否違反環境保護、 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二)研發活動審查: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第四條或中小企業研 發投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審查,即審查研發活動之高度創新 或一定創新程度。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情節重大者,指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請人違法情節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法律明定屬情節重 大者。 (二)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處有下列裁罰之一: 1.撤銷或廢止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工廠之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 ;或令歇業。 2.同一年度依同一法律裁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並有令 其部分停工或停業,且未於六個月內准許復工或復業。 3.同一年度依同一法律裁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並令其 全廠停工或全營業場所停業,且未於一個月內准許復工或復業。 4.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 前項同一年度罰鍰累計金額計算以違規行為事實發生日屬同一年度者 所處罰緩累計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最近三年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三年。 第二項所稱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指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第一項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併案申請,爰修 正該點內容。 三、本點第二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 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四、本點第三項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