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為審查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條件,應先函請各該法律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提供申請人最近三年內之違法事由、檢查日期、裁罰日
期、法律依據、裁罰內容及其是否符合其相關法律所稱情節重大者等
事項,並告知如有新事證者,應另函送本會。
本會檢視前項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函復之文件,並依下列各款情形辦理
:
(一)申請人無違法及裁罰資料者,視為符合資格條件,並依第六點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有前點第二項之情事者,則視為不符合資格條件,並依第十
二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受有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之處分,未符合前款之情事者,得由
本會成立資格條件審查小組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為審查前項第三款之資格條件,本會得設置資格條件審查小組,由本
會業務承辦單位簽報成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