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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七、本會為審查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條件,應先函請各該法律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提供申請人最近三年內之違法事由、檢查日期、裁罰日
    期、法律依據、裁罰內容及其是否符合其相關法律所稱情節重大者等
    事項,並告知如有新事證者,應另函送本會。
    本會檢視前項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函復之文件,並依下列各款情形辦理
    :
(一)申請人無違法及裁罰資料者,視為符合資格條件,並依第六點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有前點第二項之情事者,則視為不符合資格條件,並依第十
      二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受有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之處分,未符合前款之情事者,得由
      本會成立資格條件審查小組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為審查前項第三款之資格條件,本會得設置資格條件審查小組,由本
    會業務承辦單位簽報成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