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會依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 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審查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中小企業研究發 展活動,應設置研發活動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研發活動審查小組置委員六至九人,由本會簡任以上或業務主管 一人至二人及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 研發活動審查會議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召集,每次會議應有研發活動 審查小組二分之一委員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 。 研發活動審查會議主席由出席之審查委員互推產生。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點次變更 二、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成員。審查小組以彈性人數組成,以避免審查期間需另聘委 員,可增加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