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於審查委員審查前,應檢查申請人應備妥之申請資 料文件。 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或審查小組如認為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不足,得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自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提供必要之補充資料。申請人 經通知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逕行審查,但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點次變更,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