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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九、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於審查委員審查前,應檢查申請人應備妥之申請資
    料文件。
    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或審查小組如認為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不足,得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自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提供必要之補充資料。申請人
    經通知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逕行審查,但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點次變更,其餘未修正。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點次變更,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