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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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六十六條修正,第五項第三款酌作修正,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等文字。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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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業務採配合頻譜規劃整備分階段開放特許執照之方式,為避免本業務歷次
開放之申請人得標或取得特許後不履行一定之基礎建設建置義務,爰增訂第五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聯合申請人之認定條件。
二、為避免一百零二年開放特許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因第五項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
同一申請人關係認定條件,導致同一申請人之關係持續,故有排除適用第五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
三、配合本業務採配合頻譜規劃整備分階段開放特許執照之方式,明定申請人指於同
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爰增訂第七項。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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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明定本業務申請人之資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