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 慮者,得於第四條第二項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為使申請人知悉本業務使用頻率之狀態,申請人得就本業務所用之頻率自行量測,若 有疑慮,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