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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
慮者,得於第四條第二項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為使申請人知悉本業務使用頻率之狀態,申請人得就本業務所用之頻率自行量測,若
有疑慮,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