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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間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構想書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金額不足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明定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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