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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者。
三、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四、有圍標或其他影響競價公平、公正之行為者。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條所定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
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
予發還: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
二、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構想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本業務應實收最低
    資本額。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
    或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構想書記載事項顯有誤寫或誤算。
四、電信設備所採用之技術種類非屬 ITU  或 3GPP 公布之技術或未含高
    速基地臺之技術。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具相關資料者,不予受理其申
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
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因應新技術發展,修正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增訂申請人提出之電信設備所採用之技術
種類除可符合 ITU  公布之技術外,亦可符合 3GPP 公布之技術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明定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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