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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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使經營者得採用新技術提供電信服務,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經營者得採
用國際電信聯合會或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所訂定技術之通信系統,建構行動
寬頻網路,以提供消費者最適切之服務。並明訂行動寬頻系統可區分為接取網路
、核心網路及傳輸網路,以使整體系統架構更為完善。
二、為與國際及社會通用名詞接軌,且促使一百零八年開放申請頻段之得標者使用新
技術積極建設,爰參考國際電信聯合會(ITU) 及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G
PP)對於新技術(如 IMT-2020 )之規定,修正第五款,並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
第四代及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之定義。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依序遞移。
-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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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經營者設置機房之門禁管理及資通安全,爰參照電信法第二條第二款「電
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之定義,於第十款明
定電信設備機房之定義。
二、為管理經營者兼營網路資料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 服務所設置之
機房安全,於第十一款明定網路資料中心機房之定義。
三、為明確本規則所定電信基礎設施適用範圍,爰增訂第十二款之定義。
四、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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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公告修正一覽表,本業務新釋出 2500MHz 及 2600MHz 頻段,依國際
電信聯合會規劃單一區塊使用分時雙工技術,爰修正第五款高速基地臺定義,納
入分時雙工技術。
二、為因應分時雙工(TDD-LTE) 技術發展,且依現行技術分頻雙工(FDD-LTE) 與
分時雙工(TDD-LTE) 皆可採 OFDMA、64QAM 調變率、二組多重天線收發技術,
爰增訂兩者皆需達到 100Mbps 下行速率。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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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名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