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競價日十四日前,向申請人舉辦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各申請人應指派三至六位授權代理人,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全程 參與前項說明會,並簽署聲明書。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明確瞭解競價流程並願遵守競價作業 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申請人於第十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起至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公告 競價者名單後七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建置二路專線,以專線 與網際網路方式連接至競價中心及安裝指定之電子報價系統軟體,並完成 連線測試。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競價作業改採遠端連線方式,為確保順利連線,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應完成 主管機關對於競價連線之建置、系統及軟體之要求,爰增訂第四項。
參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明定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之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