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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21-2 條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
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
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內容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一、配合本次競價改採遠端連線競價,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於競價室競價之
    相關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六項及第七項依序調整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為維持競價之公平性,由主管機關設置競價室並指定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與外界
    聯繫方式,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五項。
二、為使競價順利進行,第二項明定各競價者應指派一定比例以上曾參加流程指導之
    人員進入競價室。
三、為維持競價秩序,第三項明定限制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進出競價室之規定。
四、為防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當之串謀而影響競價公正,第四項明定禁止競價
    者之授權代理人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
五、為避免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以共謀或其他不當之方式影響競價之公平性,參酌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於第六項明定限制競價
    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與他競價者及授權代理人之聯繫,並嚴格禁止其他足以影響競
    價公平或違反法令之行為,及其違反之效果。同時為防於未然,第七項並明定有
    違反之虞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以及不改正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