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 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二、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明定主管機關實施暫停競價之情境及後續處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