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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主管機關辦理數量競價程序採同時、多回合、上升競價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競價者應以專線方式與競價
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
線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一、本條條次配合前三條增訂條文酌予調整。 
二、因應一百零六年業務執照之釋照作業程序變更,爰酌修第一項。 
三、因應一百零六年業務執照之釋照作業程序調整為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數量競價
    採遠端連線辦理方式辦理,爰酌修第二項。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一、配合本次競價改採遠端連線競價方式,爰修正第一項,刪除有關封閉網路電子式
    報價方式之相關文字。
二、因應遠端連線競價之程序,且為確保競價程序順利進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競價
    者報價時得採取之方式。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本業務釋照採同時(指競價標的在每一回合中同時接受報價)、多回合競價(指
釋照程序不限在一回合內完成)、上升(指每一競價標的報價價金不斷增加之方式)
及封閉網路電子式報價方式(指競價者以電腦設備透過封閉網路進行報價)實施。為
維持競價之公平性,明定於競價程序中採隔離各競價者之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