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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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每一回合競價者各頻段暫時得標頻寬之分配方式。
三、第一項明定每一回合主管機關分配予各競價者其暫時得標頻寬之序位。每次於回
合價上升至下次回合價再上升前各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不論提出需求頻
寬之先後,其間各回合之先後順序相同(以電腦抽籤決定序位),並優先於在各
該回合未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前一回合因排序較後而無法獲配滿足其需求頻
寬者會被排在第一項序位之末位;前一回合未取得暫時得標頻寬之競價者則不會
納入第一項之排序。
四、第二項規定每一回合依各頻段依序決定各競價者各該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每一
回合競價者之暫時得標頻寬均會歸零重新獲分配,當分配之頻寬累計未達競價頻
寬時,排序較前之競價者可依其需求頻寬分配到其暫時得標頻寬,直到第一項序
位最後一位,或分配之頻寬累計達到或逾競價頻寬時,此時該獲分配之競價者可
獲分配剩餘之競價頻寬。
五、第三項規定成為暫時得標者之條件及其暫時得標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