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26-1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電話傳真提出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需求頻寬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視為無效:
一、需求頻寬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二、需求頻寬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需求頻寬有塗改或同一頻段提出二個以上不同需求頻寬。
四、提出之需求頻寬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之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酌修第二項文字。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競價改採遠端連線競價,以電話傳真作為備援措施,爰於第一項規定其
    電話傳真競價之報價方式。
三、為杜爭議,於第二項明定無效報價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