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電話傳真提出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需求頻寬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視為無效: 一、需求頻寬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二、需求頻寬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需求頻寬有塗改或同一頻段提出二個以上不同需求頻寬。 四、提出之需求頻寬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之情形。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酌修第二項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競價改採遠端連線競價,以電話傳真作為備援措施,爰於第一項規定其 電話傳真競價之報價方式。 三、為杜爭議,於第二項明定無效報價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