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 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 受理。
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明定競價者每一回合報價時間及次數之限制,及違反時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