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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27 條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
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
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競價者每一回合報價時間及次數之限制,及違反時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