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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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本次競價作業各競價標的之最低價報價增幅,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無
需調整,爰刪除本條。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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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反映競價者對競價標的之價格評估,明定主管機關得調整最低價報價增幅。所
謂報價增幅係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暫時得標價所乘之最低百分比。舉例來說,若
發生順序為第三款、第一款、第一款時,報價增幅得調整為 2%、2%、2% ;若發
生順序為第三款、第一款、第二款時,報價增幅得調整為 2%、2%、1% ;若發生
順序為第一款、第三款、第一款時,報價增幅得調整為 2%、1%、1% ;若發生順
序為第三款、第三款、第一款,且之前第三款為不連續發生時,報價增幅得調整
為 2%、1%、1%。
二、當最低價報價增幅為3%時,此時,發生非暫時得標者未報價,其行為可能同時適
用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因此,於計算最低價報價增幅時,會因適用順序不同而
有不同之最低價報價增幅結果,為避免爭議,第二項明定同一行為若同時適用前
項各款規定時之最低價報價增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