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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29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八年競價程序調整,爰予以刪除。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配合本次競價作業採遠端連線競價方式辦理,報價相同時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決定暫
時得標者,爰刪除部分文字。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明定二以上競價者在同一回合對同一標的報價相同時,暫時得標者之決定方式。
二、第一款所稱時間較早者,係以秒為計算單位。
三、第二款明定報價時間相同時,基於中間市場投入要素考量,依前一回合競價者之
    暫時得標頻寬數量較低者為暫時得標者。
四、第三款明定競價標的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時間及暫時得標數量等條件均相同者,採
    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所謂電腦抽籤方式為電子競價系統於競價者在每
    一回合報價後,即以亂數方式產生一組數字,登載於報價單上並通知競價者。若
    該回合須採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時,電子競價系統會自動比較前述數字
    ,並以數字較小者為暫時得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