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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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二、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新增補充競價回合,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時之通知資訊。
三、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刪除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增訂第三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相關競價資訊。
四、第三項第一款公布資訊係為告知各競價者回合價漲至該回合之價位後,提出之需
求頻寬已累計之數值,及下一回合回合價上升所需之需求頻寬。
五、第三項第二款公布資訊係為告知各競價者該回合之超額需求(Excess Demand)
,讓各競價者能判斷數量競價之進度。
六、第三項第三款公布資訊係為告知各競價者如下一回合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各頻段
能參與補充競價回合之競價者家數。
七、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款次,配合第三項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依序遞移。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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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酌作修正。
二、配合本業務競價作業程序調整,修正第二項第五款。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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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每一競價者掌握自己在每一回合競價情形及各競價標的之競價結果,第一項
明定主管機關於每回合結束時通知各競價者其於該回合結束時之相關資訊。
二、為配合前條第一款規定所需及提供各競價者掌握各競價標的之競價情形及每一回
合各競價標的之競價結果,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競標結果
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