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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通知各該競價者下列資訊:
一、其於該回合所提出需求頻寬、提出時間及提出有效性判定。
二、其各頻段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
三、其累計之暫時棄權數。
四、第五十一回合起,其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計算之上限。
主管機關應於主要競價回合結束時,通知各該競價者其補充競價回合之適
格性。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下列資訊:
一、各頻段該回合承諾單價為回合價者之需求頻寬合計。
二、各頻段該回合承諾單價為回合價者之需求頻寬及承諾單價未達回合價
    者之前一回合暫時得標頻寬等各頻寬之總和。
三、各頻段該回合暫時得標頻寬達第十八條第一項頻寬上限之競價者家數
    。
四、所有競價者暫時棄權累計總次數。
五、喪失競價資格總家數。
六、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在同一回合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之
    累計總次數。
七、下回合是否可能為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連續二次未為有效
    提出之結束回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一、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二、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新增補充競價回合,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時之通知資訊。
三、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之調整,刪除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增訂第三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相關競價資訊。
四、第三項第一款公布資訊係為告知各競價者回合價漲至該回合之價位後,提出之需
    求頻寬已累計之數值,及下一回合回合價上升所需之需求頻寬。
五、第三項第二款公布資訊係為告知各競價者該回合之超額需求(Excess Demand) 
    ,讓各競價者能判斷數量競價之進度。
六、第三項第三款公布資訊係為告知各競價者如下一回合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各頻段
    能參與補充競價回合之競價者家數。
七、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款次,配合第三項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依序遞移。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一、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酌作修正。 
二、配合本業務競價作業程序調整,修正第二項第五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為使每一競價者掌握自己在每一回合競價情形及各競價標的之競價結果,第一項
    明定主管機關於每回合結束時通知各競價者其於該回合結束時之相關資訊。
二、為配合前條第一款規定所需及提供各競價者掌握各競價標的之競價情形及每一回
    合各競價標的之競價結果,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競標結果
    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