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 求頻寬,主要競價回合結束。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主要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 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 單價。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任一頻段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 總和如未達開放申請總頻寬,且一位以上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主要 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達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該頻段上限 者,於下一回合接續辦理補充競價回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主要競價回合之結束條件。 三、第二項規定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各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 四、第三項規定補充競價回合之發動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