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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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數量競價規定之調整,修正第一項規定有關數量競價結束之條件。
二、配合數量競價規定之調整,修正第二項規定數量競價結束後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
價。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得標總價之算法。
四、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並參酌一百零八年釋照作業方式之調整,修正部分
文字,將得標價及其合計改為得標單價及得標總價。
五、修正條文第五項由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移列,並因應一百零八年競價作業方式
調整,酌修文字,規定第四項第三款排列組合選項之排列原則。
六、配合增訂第五項,酌修第六項文字。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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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競價作業程序調整,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數量競價僅決定數量競價得標者及其得標頻寬數量,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競價作業程序調整,增訂第二、三款
之公告事項。
四、第四項配合競價作業程序調整,修正數量競價結束後公告事項,位置競價之日期
應至少於公告七日後,並為讓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有足夠時間協議頻率位置,原則
上會訂於十四日之後辦理位置競價。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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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競價程序結束之條件。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各競價標的得標者決定方式及主管機關公布得標者、得標標
的、得標標的得標價及其得標金。